原告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国中。
原告袁淑荣。
原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与被告张国中、袁淑荣、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中、袁淑荣、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马某某、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欢人民陪审员陈洪伟人民陪审员佟长永
书记员:李 明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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