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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峰,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深圳市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明珠道和亨中心广场1栋A2806。法定代表人:张林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横岗支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7098号德荣大厦综合楼4楼4188室。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陈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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