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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某与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秀某与被告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马秀某的代理人、被告许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秀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存款87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儿媳私自将我的存款87000元取出,存入原告名下,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该笔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许某某辩称,当时为逃避计划生育罚款,将被告个人款项存于原告名下,密码只有被告知晓,说明原告认可上述钱款属于被告所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婆媳关系,原告名下存款由被告代理存入,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提前支取该笔存款,支取数额为75000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该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提供原告及被告丈夫的录音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及被告丈夫对录音不予认可,原告称录音不能明确该款项系被告所有,被告丈夫称该录音不完整且从语气中能够听出是为了挽救婚姻被迫做出的承认。

本院认为,银行存款已经实行实名制,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事实,银行单据的证明效力大于录音资料,对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该笔存款及相应的合法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本金7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5000元为本金的相应合法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济昌

书记员: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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