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马秀某
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现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某,现住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现住佳木斯市。
法定代理人马秀某想,系李某某母亲。
上诉人李某因继承一案,不服东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4日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5800元,上诉人承担2900元,返还2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莹
审判员:高明峰
审判员:王雪洁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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