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退休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麦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国,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 霞
书记员: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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