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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张某某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刘高伟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
负责人曾兆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高伟,公司职员。
马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华农财险沧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出了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的判断。有新的证据证明的,法院可就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作出新的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对当时情形作出如下陈述:自己驾车在张兵备村东西道上由东向西行驶时,见前面走着一个推电动自行车的妇女,便绕开她继续行驶,后来听到后面有人喊:撞人了。推电动自行车的妇女追上我,说,我撞人了。下车后回头看见一位老年妇女在路上躺着。从被告张某某的上述陈述可以看出,当时有一名推电动自行车的妇女看见张某某的车撞倒了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  的规定,本院对张某某陈述的该事实予以确认,应当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之伤系被告所驾车辆与原告相接触所造成。但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形分析,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虽系正常行驶,因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应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华农财险沧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规定,被告华农财险沧州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的数额,医药费有正式票据证实的为4150.1元,对该数额本院予以采信。抢救费80元,原告未出示正式票据,被告也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护理费,原告主张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保险公司认可,故应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护理30天计算护理费,被告主张按4天计算,考量被告的伤情,按4天较为合理,护理费为150元。营养费,原告主张200元,原告未出示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00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4500.1元。上述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农财险沧州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等费用4500.1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某、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出了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的判断。有新的证据证明的,法院可就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作出新的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对当时情形作出如下陈述:自己驾车在张兵备村东西道上由东向西行驶时,见前面走着一个推电动自行车的妇女,便绕开她继续行驶,后来听到后面有人喊:撞人了。推电动自行车的妇女追上我,说,我撞人了。下车后回头看见一位老年妇女在路上躺着。从被告张某某的上述陈述可以看出,当时有一名推电动自行车的妇女看见张某某的车撞倒了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  的规定,本院对张某某陈述的该事实予以确认,应当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之伤系被告所驾车辆与原告相接触所造成。但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形分析,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虽系正常行驶,因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应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华农财险沧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规定,被告华农财险沧州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的数额,医药费有正式票据证实的为4150.1元,对该数额本院予以采信。抢救费80元,原告未出示正式票据,被告也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护理费,原告主张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保险公司认可,故应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护理30天计算护理费,被告主张按4天计算,考量被告的伤情,按4天较为合理,护理费为150元。营养费,原告主张200元,原告未出示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00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4500.1元。上述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农财险沧州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等费用4500.1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郑杰

书记员: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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