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孙德华
张炜涛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德华,女,汉族,。
原审被告张炜涛,男,汉族。
上诉人马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庆英、被上诉人孙德华、被上诉人张炜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国玉
审判员:李曌
审判员:霍拓
书记员:乔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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