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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福寿、马某某等与杨某某、马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福寿。
原告马某某。
原告马贵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735号日坛园10-2-102,身份证号码xxxx。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杰,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杜杰锋,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福寿、马某某、马贵兰诉被告杨某某、马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原告马福寿、马某某、马贵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福寿、马某某、马贵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福寿、马某某、马贵兰负担。

审判员 范 矛

书记员:杨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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