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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海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孔博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海河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占海

书记员:马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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