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郑小乐(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许海军
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郑小乐,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海军。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人:赵明立,该办主任。
原告马某与被告许海军、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乐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欠原告修车费39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向时任计生办主任许海军、范锋刚追要修车费未果时,其合法权利已受到侵害。而原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未向计生办主张权利,且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欠原告修车费39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向时任计生办主任许海军、范锋刚追要修车费未果时,其合法权利已受到侵害。而原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未向计生办主张权利,且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闫乐朝
书记员:邢晓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