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诉许海军、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修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
郑小乐(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许海军
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郑小乐,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海军。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人:赵明立,该办主任。
原告马某与被告许海军、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乐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欠原告修车费39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向时任计生办主任许海军、范锋刚追要修车费未果时,其合法权利已受到侵害。而原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未向计生办主张权利,且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欠原告修车费39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向时任计生办主任许海军、范锋刚追要修车费未果时,其合法权利已受到侵害。而原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未向计生办主张权利,且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闫乐朝

书记员:邢晓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