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天,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筱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锐、蒋晓天,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9年5月20日被告陈某以金某需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向金某转账50,000元,因两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借款事实属实,该借款由被告陈某归还。
被告金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金某转账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录音、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陈某的陈述,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金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某某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陈某、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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