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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旭辉,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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