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经理。
被告:蒋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民
书记员:程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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