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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高某某、佟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佟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 丽 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李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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