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佟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 丽 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李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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