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李建勇
薛东成(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马香林
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香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香林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志强
书记员:岳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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