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姚丽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许某某妻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姚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姚丽平在襄阳高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总指挥部处的房屋拆迁款52万元。申请人马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光彩大市场)G4幢16室的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7)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275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为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本院冻结被告许某某、姚丽平在襄阳高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总指挥部处的房屋拆迁款52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同时,为保证申请人担保财产的有效性,依法也应当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姚丽平在襄阳高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总指挥部处的房屋拆迁款5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光彩大市场)G4幢16室的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7)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27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勋
书记员: 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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