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丁玉芝(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白洋(北京红杉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玉芝,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洋,北京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红达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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