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赤城县,现户籍所在地赤城县,现住赤城县。被告:赤城县炮梁乡西沟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炮梁乡西沟夭村。法定代表人李长青,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赤城县炮梁乡西沟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按照规定减半收取4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秀梅
书记员:肖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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