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赵某某
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于千千
薛忠磊(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马洁
原告马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千千。
委托代理人薛忠磊,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公司职员。
原告马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于千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海虹
审判员:高军
审判员:赵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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