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马春雨(系原告孙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宪君,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依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泰安大街永勤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41406XXXX。
法定代表人魏艳芹,该院代理院长。
委托代理人代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院医务科科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依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春雨、王宪君,被告委托代理人代志强、刘文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前列腺切除手术,术后5小时突然见冲洗液颜色深红,被告给予冲洗,12小时左右颜色再次深红,被告为原告行膀胱切开血肿清除止血术,8小时后患者再次出现出血,被告为原告行膀胱切开血肿清除止血术,术后再次出现出血,后原告转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治疗的事实清楚。经齐齐哈尔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依安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复印件合计4932.3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0元,原告马某某负担363.00元,被告依安县人民医院负担50.00元,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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