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甄永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甄连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甄凤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甄某某与被告甄连庆、甄永庆、甄凤云、第三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某某、甄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某、甄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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