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甄某某等与甄永庆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甄永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甄连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甄凤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甄某某与被告甄连庆、甄永庆、甄凤云、第三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某某、甄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某、甄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