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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杨某、承德某泰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户籍地为河北省兴隆县,现住河北省青龙县。身份证号码:132XXXXX,电话:138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光明,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码:132XXXXX。电话:139XXXXX。
被告杨某,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码:130XXXXX。电话:139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洪涛、肖佳宏,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某泰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2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承德某泰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第三人承德某泰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

审判长 陈凌曦审判员冯常洋人民陪审员李耀东

书记员:丁 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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