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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白晓峰,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丛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4年2月9日,被告徐某某在原告处借款72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5年2月9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200.00元。
被告徐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7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波

书记员: 蒿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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