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富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宋富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庭审中得知原告之子侯建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芳
书记员: 许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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