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爱国与吴春生、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苗,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庄市复兴中路1795号康诚锋尚公寓临街三层商铺。
负责人:张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爱国与被告吴春生、周某、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爱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苗,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春生、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爱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爱国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40500元、护理费34464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2314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8827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吴春生驾驶冀F×××××越野车沿宏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慧幼儿园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原告马爱国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马爱国受伤、车辆受损。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吴春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吴春生驾驶的车辆系被告周某所有,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后,原告马爱国在保定市第七医院住院治疗23天。
被告吴春生、周某未提出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法庭核实本案事故的真实性及驾驶证、行驶证是否年检有效。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爱国合理合法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原告马爱国与被告吴春生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马爱国不具有诉讼资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7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吴春生驾驶冀F×××××越野车沿宏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慧幼儿园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原告马爱国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马爱国受伤、车辆受损。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吴春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吴春生驾驶的车辆系被告周某所有,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事发后,原告马爱国在保定市第七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本院委托,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马爱国误工期为180-270日、护理期为90-180日、营养期为90-180日,后期医疗费用8000元,鉴定费2314元。原告马爱国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33750元(日平均工资150元×误工期225天),护理费25494.29元(护理人马红伟2018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68929元÷365天×护理期135天)。3、原告马爱国与被告吴春生达成协议,由被告吴春生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马爱国经济损失113000元,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马爱国主张交通费1000元,被告不认可,应酌定为500元。原告马爱国经济损失为72058.29元(后期医疗费用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33750元+护理费25494.29元+鉴定费2314元+交通费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爱国72058.29元(后期医疗费用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33750元+护理费25494.29元+鉴定费2314元+交通费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马爱国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马爱国经济损失72058.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马爱国负担260元,被告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勇

书记员: 冯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