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爱华
王娟(河北邢台天平法律事务所)
王顺路
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
陈泊门(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佟雪琳(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王磊
张红艳
原告马爱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娟,邢台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顺路。
被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物流),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
负责人杨政,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泊门,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雪琳,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48号华南商务中心六楼。
负责人李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公司职员。
原告马爱华诉被告王顺路、国通物流、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爱华的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马爱华、被告王顺路、被告国通物流负责人杨政、委托代理人陈泊门、佟雪琳、被告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负责人李洪、委托代理人王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爱华的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262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顺路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国通物流的答辩意见: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我公司不予赔偿。
被告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的答辩意见:在属于保险责任情况下,本公司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2014年7月18日7时许,王顺路驾驶冀F×××××、冀F×××××挂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241省道曲阳县卧羊沟大桥东侧弯道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刘孝勇驾驶的晋B×××××、晋B×××××挂号货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立民驾驶的冀E×××××、冀E×××××挂号货车相撞,后刘立民驾驶的冀E×××××、冀E×××××挂号货车又与刘孝勇驾驶的晋B×××××、晋B×××××挂号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曲公交认字[2014]第0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顺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立民、刘孝勇无责任。
冀E×××××、冀E×××××挂车主系马爱华,刘立民系其雇佣司机。
冀F×××××、冀F×××××挂号货车车主为国通物流,王顺路系其雇佣司机。
国通物流为该车在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一份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约定,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赔偿,被保险人为国通物流。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冀F×××××、冀F×××××挂的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冀E×××××、冀E×××××挂车的行驶证、驾驶证、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放车通知单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原告马爱华委托代理人、被告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委托代理人均无异议。
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争议1:车辆损失费89425元,提交了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冀E×××××号车损89423元)。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认为,此鉴定结论书属于原告单方委托,定损过高且无车辆损失照片,残值扣除过低,故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
争议2:车损评估费2900元,提交了曲阳县物价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张(1000元、1900元)。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认为,评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不赔偿。
争议3:拆检费3500元,提交了曲阳县严肖汽车配件门市部出具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认为,拆检费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认可。
争议4:施救费4500元,提交了刘红亮出具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认为,施救费过高,认可1000元。
争议5:停运损失费23350元,提交了邢台市益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保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认为,停运损失50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
争议6:停运损失评估费600元,提交了保定市物价局价格评估服务所出具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认为,停运损失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赔偿。
争议7:交通费2000元,未提交证据。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认为,交通费没有证据不认可。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曲公交认字[2014]第0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顺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立民、刘孝勇无责任。
此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之处,且原告马爱华代理人、被告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马爱华因事故遭受损失为124275元(具体损失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王顺路系国通物流雇佣司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故国通物流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其在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故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应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首先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费2000元,剩余的车辆损失费87425元、车辆损失评估费2900元、拆检费3500元、施救费4500元、停运损失费2335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600元,由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部赔偿。
综上,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应赔偿原告马爱华车辆损失费、车辆损失评估费、拆检费、施救费、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评估费共124275元,因原告马爱华损失已确定由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赔偿,故国通物流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王顺路系雇佣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马爱华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爱华车辆损失费、车辆损失评估费、拆检费、施救费、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124275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王顺路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马爱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原告马爱华负担26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曲公交认字[2014]第0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顺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立民、刘孝勇无责任。
此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之处,且原告马爱华代理人、被告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代理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马爱华因事故遭受损失为124275元(具体损失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王顺路系国通物流雇佣司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故国通物流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其在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故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应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首先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费2000元,剩余的车辆损失费87425元、车辆损失评估费2900元、拆检费3500元、施救费4500元、停运损失费2335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600元,由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部赔偿。
综上,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应赔偿原告马爱华车辆损失费、车辆损失评估费、拆检费、施救费、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评估费共124275元,因原告马爱华损失已确定由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赔偿,故国通物流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王顺路系雇佣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马爱华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爱华车辆损失费、车辆损失评估费、拆检费、施救费、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124275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王顺路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马爱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原告马爱华负担26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787元。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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