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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袁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代理人李清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芬,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3月16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每月利息3000元,每月结息,由被告袁某某担保。借款后,被告袁某某给付原告利息到2014年4月16日后不再给付。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袁某某和袁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3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7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1万元,2018年10月31前给付原告1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剩余借款7万元。
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被告袁某某和袁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燕波

书记员: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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