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何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张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张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山东省惠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晶。
原告马烽诉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何洋、张波、张涛、山东省惠某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烽诉称,2016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7年5月4日止,借款年利率为24%;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以未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如双方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履行了放款义务,向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放款25,000,000元。2016年5月5日,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解放街XXX-XXX号的商铺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上述《借款合同》产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用于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担保期间为该协议生效之日至《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5月5日,被告张波、张涛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分别以各自持有的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的20%、1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上述《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处分质物所需费用、有关税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等。质押合同签订后,三方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2016年5月5日,被告张波、张涛、山东省惠某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5月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再三向五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何洋、张波、张涛、山东省惠某药业有限公司亦未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此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本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虽系马烽作为出借人与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何洋、张波、张涛、山东省惠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但涉案资金均来自深圳万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平台,该平台已于2019年7月11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另查明,被告何洋以被合同诈骗为由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该案已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侦查。同时,被告山东省惠某药业有限公司以公章被伪造为由,向莱阳市公安局报案,莱阳市公安局也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侦查。基于上述事实,本院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于2020年1月9日依法传唤原告马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但仅有原告马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奎到庭,其陈述内容为:涉案法律服务合同的签订系由深圳万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平台实际控制人袁宇泽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未见过马烽,仅通过电话、微信方式联系。涉案法律服务合同亦通过邮寄的方式签订。且代理人反应原告马烽已于2019年7月至今失去联系,不知去向。另据代理人反映涉案资金实际金额并非2,500万元而是8,000余万元,款项流向为先由深圳万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平台打入被告浙江亦民医药有限公司账户,经深圳万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袁宇泽的指令,再由被告将其中的部分款项转至袁宇泽其控制的关联公司。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次,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奎在接受委托时,并未对马烽的身份进行核实,其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法律服务合同系马烽本人所签,且马烽已下落不明,本院亦无从核实代理手续的真实性。综上,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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