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马海伟
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海伟。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
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英珍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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