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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清河、马国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马清河,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住孟村县。申请人:马国亮,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呈国,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庙成芳,女,1964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北京金铭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801115452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677408745L。组织机构代码:677408745。法定代表人:庙成芳,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淑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孟村县。

申请人马清河、马国亮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3万元或者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呈国、庙成芳、北京金铭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杨淑成银行存款123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利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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