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淑香。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瑞生,经理,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8号。
委托代理人杨浩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亮,经理,地址沧州市黄河东路74号。
委托代理人潘国利、程邦,该公司职工。
被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
。
法定代表人毕亚丽,经理,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东泰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顺通、李国庆,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香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淑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淑香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淑香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马淑香负担。
审 判 长 郝梦迎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书记员: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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