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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淑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淑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58委。
负责人:王纯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赵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被告:王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
被告:董福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原告马淑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刘某某、赵玉华、王阳、董福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淑杰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淑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马淑杰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 马园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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