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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
廖宜波
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7号。
代表人汪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宜波,该支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平

书记员:孙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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