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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冯志民、冯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冯志民
冯某某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谢齐

原告马某某,个体经营者。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志民,农民。
被告冯某某,干部。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师阳,该支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齐,该支公司职员。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志民、冯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建林,被告冯志民、冯某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费用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冯志民、冯某某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4000元。
二、被告冯志民、冯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55841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57641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被告冯志民、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费用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冯志民、冯某某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4000元。
二、被告冯志民、冯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55841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57641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被告冯志民、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光
审判员:张久森
审判员:李国彪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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