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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为与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闫宇洁(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大学本科,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闫宇洁,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张彦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某为与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均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宇洁、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购买原告原材料欠原告款94656元,经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应依约自觉履行协议内容,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不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是错误的。2013年6月6日、7月6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取走被告所有的部分仪器、设备及原材料来抵顶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抵顶的数额应以计算结果为准。原告主张取走被告高效液相色谱仪一台、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一台是借用关系,不是抵顶关系的主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1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事先未予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不能提供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当时购买时市场价,也不申请价格鉴定,双方又无法协商定价,故对原告取走被告的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双方可自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款21271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购买原告原材料欠原告款94656元,经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应依约自觉履行协议内容,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不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是错误的。2013年6月6日、7月6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取走被告所有的部分仪器、设备及原材料来抵顶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抵顶的数额应以计算结果为准。原告主张取走被告高效液相色谱仪一台、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一台是借用关系,不是抵顶关系的主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1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事先未予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不能提供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当时购买时市场价,也不申请价格鉴定,双方又无法协商定价,故对原告取走被告的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双方可自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款21271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被告河北海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均锁

书记员:庆红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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