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海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马海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马海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海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计752.5元,由原告马海某负担。
审判员 安晨曦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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