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海洲与海某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海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某市海某镇明环胡同116号,现住海某市海某镇粮食局集资楼*单元***室。被告:海某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某市雷炎大街210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华,黑龙江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某市向荣乡向辉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某市帝豪花园*号楼*单元***室。

马海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息8004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6日,被告海某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00.00元,当时约定:2016年末前还款2000000.00元,余款自2017年始每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0000.00元至还清时止。到期后,二被告仅偿还1000000.00元。2015年10月8日、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1月19日二被告又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150000.00元、160000.00元,合计810000.00元。以上借款当时均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此三笔借款自起诉时止的利息为194400.00元。因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以上借款本息合计8004400.00元。
原告马海洲与被告海某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某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马海洲借款200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共同给付10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共同给付100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共同给付100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共同给付100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共同给付1000000.00元。二、原告自愿撤回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7830.80元,减半收取计33915.40元,保全费5000.00元,原告马海洲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