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35岁,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马海军与被告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马海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海军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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