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马明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明杰,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63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63元。
审判长:吴玉光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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