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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济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济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
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操某

原告马济融。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济融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济融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济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济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济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济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济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济融负担。

审判长:黄娇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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