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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3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海雷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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