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飞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马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蒋丹凤
书记员: 王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