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洪某
林继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陈殿军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朱某某
王东华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胡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营业部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于燕(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洪某。
委托代理人:林继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殿军。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王东华。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东莹、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营业部。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于燕,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某与被告陈殿军、高某某、朱某某、王东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营业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殿军、高某某、朱某某、王东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朝阳营业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220.00元,合计370.00元,由原告马洪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220.00元,合计370.00元,由原告马洪某负担。
审判长:寇媛媛
书记员: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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