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越明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系被告之亲戚。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原告本次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原告本次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马福俊
审判员:刘庆和
审判员:唐风雨
书记员:宋鹏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