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马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东
书记员: 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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