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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江山与冀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江山,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邢台县。委托代理人:段高参,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冀国宝,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李长荣,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江山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45,800元。原告通过手机微信支付被告500元,后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145,300元,该款打到被告指定的刘振辉银行卡内。与此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冀国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行为,认为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借款合同纠纷,贵院无权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户籍地均为临西县人民法院,故应当将该案移送临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马江山与被告冀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并非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纠纷,实际为双方购买机动车发生的纠纷,确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邢台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冀国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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