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永顺与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永顺,农民。
被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永顺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顺、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在承包地南侧为其留二米的通道,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该约定,且被告提交的示意图表明该承包地南侧有一条通道,原告一直从此通行,故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永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