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永顺,农民。
被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永顺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顺、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在承包地南侧为其留二米的通道,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该约定,且被告提交的示意图表明该承包地南侧有一条通道,原告一直从此通行,故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永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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