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黄莉娜,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志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段志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明光
书记员:赵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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