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任某某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梁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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