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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某与常秀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永某
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常秀环

原告马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秀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
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永某诉被告常秀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即时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立艳

书记员:马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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